2.房屋稅條例第8條:房屋遇有焚燬、坍塌、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,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,在未重建完成期內,停止課稅。
3.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: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免徵房屋稅:七、受重大災害,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,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。
4.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4款: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其房屋稅減半徵收:四、受重大災害,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。
法條連結:
土地稅減免規則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G0340098
房屋稅條例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G03401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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