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5月20日 星期五

災後土地稅房屋稅減免規定


1.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:因山崩、地陷、流失、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,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,地價稅或田賦全免。

2.房屋稅條例第8條:房屋遇有焚燬、坍塌、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,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,在未重建完成期內,停止課稅。

3.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: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免徵房屋稅:七、受重大災害,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,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。

4.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4款: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其房屋稅減半徵收:四、受重大災害,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。


法條連結:

土地稅減免規則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G0340098

房屋稅條例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G03401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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