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隆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(民國103年03月18日修正)
區公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:
一、民政課:掌理自治行政、調解服務、地政、教育文化、環境衛生、災害防救、禮俗宗教、原住民生活改進、協助民防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。
二、社政課:掌理社會行政、社會福利、社會救助、社區發展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。
三、經建課:掌理農林、糧政、漁牧、工商、土木工程、協助稅捐稽徵及其他有關生產建設事項。 四、兵役課:掌理兵役行政、後備軍人管理、國民兵組訓及軍勤業務事項。
其他文書、庶務、出納、印信、研考、政風、便民服務及不屬於各單位事項,由秘書承區長之命指定人員辦理,並指揮監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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